5.24义乌醉酒肇事者保外就医了? 最新消息
5.24义乌醉酒肇事案,肇事者王敏已保外就医!!!
事件回放:
报道原地址:http://www.jhnews.com.cn/jhwb/2009-05/27/content_559365.htm
闹市街头,骑单车小伙被“雷克萨斯”撞飞
被撞者命悬一线肇事者已被拘留
作者:江胜忠发布时间:2009/05/27责任编辑:徐月蓉来源:金华晚报
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王伟杰已无法再睁眼看一下父母。
已经过了两个多昼夜,躺在急救室的儿子仍然没有丝毫好转的迹象。医生甚至已经下达了“脑死亡”的通知书,但福建莆田汉子王福海与妻子仍然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希望他们18岁的儿子王伟杰能够睁开眼睛。
王伟杰去年初经老乡介绍来到义乌,在义乌市区工人北路的稠州医院老门诊部负责收款。5月24日晚上8时,王伟杰从门诊部下班后,到稠州路上的一家药房购买几盒平价药品,事后从他包里发现的药房小票上看到,小票打印时间是当晚8时30分。骑着自行车的王伟杰5分钟后出现在义乌颐和大酒店门口的十字路口(即工人路与义东路口),在过路口的时候,被一辆从北向南行驶的银白色雷克萨斯轿车撞飞。20分钟后,王伟杰被送到义乌中心医院急救室抢救,尽管由院方组织了专家进行会诊,却发现他的颅内已经严重受损,没有了意识。
当天晚上11时多,王伟杰在义乌工作的舅舅与舅妈发现平时都能准时回家的外甥没有回到住处。感觉不妙的舅舅与舅妈不断拨打王伟杰的手机号码,对方一直无人接应,直到后来出现了“我是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声音。
义乌市中心医院急诊外科医生何彦丰告诉记者,王伟杰患有多发伤,重度颅脑外伤、肺挫伤、左手骨折,CT发现有颅内出血,脑疝形成,成功生还的希望已经“非常渺茫”。
王伟杰在义乌工作的舅舅、舅妈对记者说,这辆肇事的银白色雷克萨斯车牌号为浙GRX118,车主姓王,出生于1981年,义乌本地人。
昨天中午11时30分,当记者来到事发现场的工人路与义东路口时,在旁边经营一家烟店的一朱姓老板说,24日晚上8时35分许,他听到一声犹如炮仗般的响声后,发现一名小伙子摔倒在地,而一辆已经完全变形的自行车被抛到了马路对面,撞车后前部受损的银白色雷克萨斯轿车则停靠在路边。他发现,车上走下3名只有20岁上下的年轻女子,靠在路边,而车上过了一会才走下一名身高大约为一米六五的穿白色圆领T恤的年轻男子。朱先生当即叫人打了110,随后交警赶到,不久,救护车也将躺在路上的小伙子即王伟杰抬走。
在附近一家餐馆任服务员的李小姐回忆起当时的惊魂一刻,仍然心有余悸。她说,当时正好店内来了两位外国客人,她便起身迎接,透过玻璃门看到外面一辆轿车把一位骑车者撞翻,骑车者被撞飞,足足抛出10多米远。
昨天中午12时20分,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书面的形式给王伟杰的父亲王福海告知了酒精检验结论。告知书称,因王某涉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5月24日当晚依法对其进行检验体内酒精,经委托有关人员对从其体内提取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的检验,检验结论是: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4mg/ml。对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52———200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mg/ml,小于0.8mg/ml的驾驶行为属饮酒驾车;大于或等于0.8mg/ml的驾驶行为属醉酒驾车之规定,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骆伟东说,事发时,王某属醉酒状态,目前,警方已经对其进行治安拘留。由于此事发生在义乌闹市区,很快在义乌当地引发市民热议。当地论坛上的网友甚至将此事与杭州“5•7”文二西路的飙车案相提并论。同时,更多的市民还对酒后驾车、市区超速行车等不文明驾车行为提出了强烈的反对声,网友们认为,有关方面应该尽快将事故处理结果告之于众,并且对有违法行为的车辆驾驶人员强化监管与教育。
本报记者江胜忠文/摄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这件事,抑或是像帖子一样,沉了……因为见多了麻木了吗?今年是特别多……但是这件事请你一定要关注,因为案件在送往法院后(刑事、民事都没有审理),肇事者王敏就已经保外就医了!!! 受害人王伟杰家属对义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有重大异议:
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害人王伟杰家属对案件的事实有重大异议:
案件相关事实:
一、受害人行走在人行横道线上,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
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模糊显示——受害人王伟杰被车撞击的位置在人行横道线处。这恰恰证实受害人王伟杰系经斑马线横穿街道之事实。从常理分析,一个行人由东向西走在人行横道线时,突然发现右面有一车辆由北向南向他飞驰而来,那么出于本能反应,他肯定会在可争取的短短几秒钟内朝反方向(南)逃跑躲避,监控录像便是明证。
交警大队的公开证据时,王敏亲口供述受害人王伟杰在斑马线中间被他飞驰而来的凌志车撞飞。以上二个证据充分证明了王伟杰是在人行横道线上被撞击,而交警大队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上认定。
二、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王敏没有抢救王伟杰,属于遗漏。
本次事故发生后,王伟杰被撞飞出10多米血肉模糊,但是王敏在车上不下车抢险,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王敏没有抢救王伟杰,属于遗漏。
三、王敏的行为属于逃逸
事故认定书认定了王敏撞人后离开现现场,事故发生在20:38分,王敏在近三十分钟没有对王伟杰抢救,这是王伟杰死亡的直接原因,受害人王伟杰家属所知王敏不抢救违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其是为了逃避法定责任。事故发生在20:38分,但王敏是22点10分左右才到达交警大队,那么近1个小时30分钟王敏做什么去了?逃避责任找关系?在公开证据的当天受害人王伟杰家属就提出调取王敏、陈云宵、金玲玲事发后与第二天的手机通话记录交警也同意,但是至今也没有调取,这是不正常的。王敏的行为属于逃逸。
事故认定违法行为与责任划分适用法律错误,本起事故应由王敏承担全部责任。
(一)事故认定书中王敏的以下违法行为没有认定。
义乌交警大队认定了王敏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1条第一款,但以下违法行为没有认定。
1、不得超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王敏存在此违反法超车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2、限速行驶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王敏存在此违法的行为。
3、没有减速让行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王敏存在此违法的行为。
(二)5•24交通事故案系肇事者王敏一方作用与过错所导致的,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1、肇事司机王敏醉酒驾驶是直接导致5•24交通事故案的原因力
酒后驾驶(特别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因为,驾驶员饮酒后会造成:1.触觉能力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2.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3.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视野减小、视像模糊,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4.心理变态,会高估自己而干些力不从心的事;5.疲劳,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较之没饮酒的情况,酒后驾驶的事故发生率要高出16倍之多!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也暨肇事司机王敏没有行驶权,更没有路权。
然2009年5月24日肇事司机王敏竟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醉酒驾驶。义乌市中心医院事发当晚检验表明:王敏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高达129.40mg/100ml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力。
2、肇事司机王敏违法变道及超车是直接导致5•24交通事故的原因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5月24日当晚,肇事司机王敏违法是在闹市区的义东路与工人路十字叉口,从一辆货车后面、向左占用对面车道强行超车,进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力之二。
3、肇事司机王敏超速驾驶是直接导致5•24交通事故案的的原因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肇事司机王敏通过十字叉口、人行横道时非但没减速避让,反而是加速超车;同时再结合目击证人所作“撞飞20米”的撞击力度描述及受害人王伟杰死亡的程度,不难判断:肇事司机王敏当时行车速度之快,进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力之三。
4、王伟杰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不应当承担责任,退一万步讲王伟杰从人行横道线上上走出的违章行为,也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联系。
综上,认定责任的依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与原因力,综合分析本案被告人王敏在二十多米的路口的前方有大货车的情况下超车又加速,如此快的速度其又是醉酒状态发生事故是正常的,不发生事故是不正常的,无法逃避王伟杰的不发生事故是意外,王敏超车结束到撞人只有2秒钟,这让已经逃避而又来不及的正常行走的王伟杰承担责任于法、于理不公,5•24交通事故案系肇事者王敏一方过错所导致的,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六、肇事者王敏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根据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及报警记录可知:第一、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肇事者王敏一直在车上、从未下车,直至警察赶到;第二、110、120电话启动交警出警程序系由事发现场目击证人所拨打的,而不是肇事者王敏;第三、肇事者王敏到交警大队没有如实供述。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本案中,肇事者王敏主动自动投案行为的证据不足,又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首显然是更不可能成立。报告人在此需强调指出的是,正是肇事者王敏20分钟的漠然、无动于衷,令受害人王伟杰痛失了20分钟的黄金抢救生命的时间。据报道,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件胡斌的报警的情况比王敏没报警还要好一些,法院依法没有认定就是明证。
综上所述,报告人认为,5•24交通事故案系肇事者王敏一方过错所导致的,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他不具备自首情节,王敏的行为属于逃逸,恳请社会广大有道义人士关注此案,严厉谴责王敏的恶劣行为
视频:
1. 事发当时监控
http://v.woyo.com/video_play.php?u=chinabac01&id=98896&order=0
2. 交警取证-目击证人
http://v.woyo.com/video_play.php?u=chinabac01&id=99052&order=0
之前在义乌本地的网络,是发一个帖删一个帖,甚至上层领导都打电话过来,要求停止“此类相关行为”,呃,好吧。。。我们XXX的只能停了。没能及时发布最新的消息,我们很抱歉……但是现在我们无法再沉默了,希望借贵地诉诉心中的不平,也借此告慰死去的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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