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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正龙被捕,为什么我们没有胜利感?

  文:草根王子

  有一场胜利我们期待已久,可是真的当真相大白于天下时,我们的内心却十分沉重,没有丝毫的快感!

  08年6月29日,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因为我们终于盼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西安止园饭店召开官方新闻发布会,让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

  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已将犯罪嫌疑人周正龙依法逮捕。

  警方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展示周正龙拍照用的虎图年画,和伪造“虎脚印”的木质虎爪模具1个。

  铁证如山,惟有认罪伏法!原来那只甚嚣尘上的“华南虎门”,不过是一场由周正龙这个贪婪的农民主演和朱巨龙导演及无数叵测的人心,共同演绎的彻头彻尾的荒诞假剧而已!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邪不胜正,再次得到印证,拔得乌云见清天!

  周正龙以涉嫌诈骗罪依法逮捕,朱巨龙免去其省林业厅副厅长职务,关克也被行政撤职,其它参与此次造假华南虎事件的十一名责任官员也得到相应的严厉处分!

  水落石出了,打虎派,还千千万万个善良的普通民众,似乎可以欢呼胜利了,然后有理由在胜利的快感中举杯了!

  可是草根王子我高兴不起来,反而越接近真相,越感觉心情沉重,莫名地感觉到一种撕裂的愤怒!我相信有很多人与我的心情一样!

  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把此次华南虎事件归咎于:相关公务人员工作极不负责,作风极端草率。

  难道导演如此悲情大戏的背后动因就如此的简单吗?草根王子无法说服自己相信!

  仅仅为了二万元的奖励,一个文化水平极低的贪婪农民,用一张陈旧的年画和最拙劣的拍摄手法造的华南虎,居然骗得那么多国家的副厅级高官眼目和信任,甚至还诸多所谓的专家对华南虎深信不疑!我想,这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中国式的黑色幽默,而是暴露当前中国社会最深刻的命运命题和人性的劣根困境!

  假如,只是假如这只华南虎是真的,那么首先得利的是始作俑者周正龙,第一是二万元,第二扬名天下成为民族英雄,第三可能作为华南虎代言人,可以滚动得利。其次得利的是“副厅”级朱巨龙和关克,第一因为“业绩辉煌”就能轻易举获得升迁的机会,马上变“正厅”是瞬间的事,第二肯定能引来国家的巨额投资,自己潜在的利益和好处无可限量。其它得利的,比如挺虎派,一“挺”得“名”天下知,有名就有利。

  说白了,这是一场彻底的利益链之争!看明白这一点,我们马上就会明白:为什么华面虎照事件陕西省林业厅在国家林业局要求其进行二次鉴定后又一拖再拖,打“时间冲淡”战?

  为什么面对汹涌的舆论监督,陕西省林业厅等几家有关部门“避重就轻”,一再强调镇坪保护区内确实存在华南虎,总想把虎照的真假问题与华南虎是否存在混为一谈?

  如此表演?难道仅仅是“工作极不负责,作风极端草率”可以简单解释的?

  对,此次华南虎事件是科技普及和舆论监督的胜利,你可以面带笑容地这样说,可是草根王子和千千万万良知草根想说的是:这个胜利来得太不爽快了,太不及时了,拖得我们受伤了!此时此刻,我们有什么理由大呼“漂亮”呢?

  这次我们依旧可以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可以原谅周正龙,原谅所有与此次事件有关的人,为陕西政府此次勇敢执信的举动叫声“还行”!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这次“华南虎事件”,要把它当成一次深刻的社会人性洗礼,来记住它,并常常反省,告诫自己不要犯第二次同样的错误。

  很多时候,反省告诫自己,永远比宽恕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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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vsearch.cctv.com/play_plgs.php?sref=CCTV1news_20080804_6492318

  
  本贴于 2008-06-30 01:23:52 被【一蚊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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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性格决定命运,我相信我是最强的!

恭喜!本帖被一蚊蚊@-De2O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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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8-06-29 23:44:32
他只不过是个替罪羊,想想看吧,傻子都能看出来,一个农民,能设个局,骗了一帮专家?这其中无非有两种可能:1、专家都是弱智,连一个农民的智商都不如。显然这条不可能!2、就是背后肯定有高手指导!到现在事情败露了,纸包不住火了,那个替罪羊顶一下吧,也就把周老虎定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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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8-06-30 01:26:38
  “我们不能忘记这次“华南虎事件”,要把它当成一次深刻的社会人性洗礼,来记住它,并常常反省,告诫自己不要犯第二次同样的错误。

  很多时候,反省告诫自己,永远比宽恕更有力量。”

  谢谢楼主为我们带来的反思!推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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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斯人,吾谁与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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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08-06-30 01:41:57


农民照假虎与法官造假案,哪个更可恶???

陕西农民周正龙照假虎照的案子,不管民众满意不满意,政府总算有了个交代。

但是,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一起法官、律师当庭制造假案的事件,已经时隔数月,还未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请大家考虑,农民照假虎与法官造假案,哪个更可恶?哪个社会危害性更大?哪个更应该严厉打击???

详情如下:

看天下奇案-法官和骗子当庭共谋如何制造假案!!!

听说过吗,有人竟然骗着法院来当被告?

听说过吗,一审法院发现被骗了之后,竟然不对冒名进行诉讼欺诈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处理,反而下判决了?

听说过吗,二审法院法官明知来进行诉讼的人没有代理权,对方当事人要求二审法院追究冒名进行诉讼欺诈的

法律责任,二审法院法官竟然干脆不审了,直接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了?

听说过吗,骗着法院来当被告的竟然是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

听说过吗,骗子竟然与法官在神圣的法庭上庄严的国徽下共谋如何制造假案?

听说过吗,法官不追查骗子,不追查指使骗子来冒名诉讼的幕后人,反而要将揭露骗局的检举人拘留?

想到过吗,这是一起以诉讼欺诈为手段,窃取国家审判机密,破坏国家司法审判秩序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知道吗,案件的起因竟然是一起哈尔滨市的中日合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

想进一步了解吗,案中有案,案外有案,极为好看的一起案件?

请看-网易论坛中的: 欢迎各位法律界、法学界的朋友们关注并发表宝贵意见。

主题:神圣的法庭上,庄严的国徽下,请看这三位法官是如何审案的!
http://bbs5.news.163.com/bbs/society/70058684.html

主题:法庭上法官律师公然狼狈为奸制造假案枉法裁判【配图】
http://bbs8.news.163.com/bbs/jueqi/76375963.html

5楼 2008-06-30 01:54:15
周是个聪明的傻瓜~聪明的是人家交代的事,办好了,糊涂的是,被人拿枪使,使完了,案发了,就成靶子,这场官司是老百姓输了,政府赢了,我们在周身上明显的看到了很多普通老百姓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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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08-06-30 02:43:56
法官杨宁、楚晓云,仲裁员孔钜---战斗在侵权路线上的司法卫士!

  文/樊涛

  2008年6月25日,控告人樊涛按电话通知要求到昆明中院民一庭收取“申请人樊涛与被申请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8)3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经仔细阅读之后,控告人樊涛要求本案主审人员杨宁“答疑”。

  面对质问,杨宁不是讲事实、不讲法律,而是大声攘攘,由此引发争论!民一庭自称是“领导”的楚晓云随之出现,用手直指控告人樊涛鼻子,污蔑樊涛“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还说要“脱了法官服收拾你”,其流氓行径全部围观人员有目共睹!控告人真没有想到昆明中院会有如此身披法官袍的社会流氓-----随后控告人得知,其自称“领导”的楚晓云正是我上一个案子“申请裁定仲裁效力”一案未成谋面的主审法官!因为上次的枉法判决,我已经提起控告,并已经由检察院立案审查;与此同时,我写了文章《昆明中院法官褚晓云:我没长眼睛,我没看见!》一文,发表在互联网上,揭露其枉法裁决的无耻行为!

  楚晓云上次是在判决书中“耍流氓”,今天早晨是在公开地当着自己的同事,当着到法院办事的很多当事人的面,在法院办公楼大耍流氓!在国徽之下耍流氓!真是令人发指!

  楚晓云用手直着控告人樊涛鼻子和眼睛10多分钟,口出狂言,大耍流氓,其污辱樊涛人格的流氓行为,其目的就是想激怒本案的当事人樊涛。。。。樊涛要告诉你,你耍流氓、做流氓是你的事,樊涛不会“陪”你,也不会在你的“地盘”上你的当!樊涛有其自己的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尊严、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司法人员,楚晓云你利用职权枉法裁判,自有国法会“收拾”你;作为人民共和国一公民,樊涛我有权揭露控告你的枉法裁判行为,有向上级司法部门、向检察院控诉的权力,你所扬言的“流氓行为”也阻止不了我,不信你就试试看!

  由于楚晓云的干扰,今天上午拿到“裁定书”后的“答疑”无果,本案审判长杨宁最后说:“法院不欢迎你”,拒绝“答疑”,从而也拒绝履行其工作职责。樊涛我想说,杨宁你“不欢迎”我,那是因为你枉法犯罪,你无权代替法院,你也无权以法院之名“不欢迎”我!控告你这样的非法之徒,是我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国家没有那一条法律是不允许我控告你,你也阻止不了我!我上法院打官司,不是找你打官司,你要搞清楚认清自己的身份!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是要追究你的违法责任的!你以为你是谁?

  昆明中院民一庭出了这两位枉法的法官,是对国家法治的巨大破坏!控告人樊涛认为,如此公然败坏法律的坏分子不清除,不知还会有多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其以“司法”之名的进一步侵害!损害的最终将是国家的公平和正义!控告人强烈要求上级司法部门及监督检察部门查清事实,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本案枉法裁判的事实如下:

  一、强词夺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昆明中院民一庭(2008)昆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终审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方式中约定……,表明双方对争议时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进行了约定”——是开发商单方面自己的“约定”,不是什么“双方”,开发商在合同中“印刷选择”就是证据,表明的是“单方”而非“双方”。枉法法官对“格式合同”“印刷”的事实及“合同使用说明第6条”视而不见,强词夺理,认定为“双方约定”,故意违背事实!

  而随后又说该“仲裁条款”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必须单独订立,是独立于任何合同的协议条款,怎么可能是合同的组成部份?开发商绑架消费者“搭车”“捆绑”在购房合同中“自己订立”的仲裁条款,尚可借口为不懂法律,现已被诉上法庭,法官应该是懂法的啊,怎么还故意违背法律规定?“购房合同”订立依据的是“合同法”,“仲裁协议”订立或适用的是“仲裁法”,怎么能混为一潭?2008年1月15日由主审法官楚晓云作出的(2008)昆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枉法裁定开发商“强奸”的仲裁效力,就是楚晓云枉法裁判,故意违背“仲裁法”的证据。在本案中,由杨宁主审的本案继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也有其“领导”楚晓云故意指使的嫌疑。

  二、无视仲裁裁决无证据且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故意庇护昆明仲裁委独任仲裁员孔钜枉法仲裁裁决的事实。

  由孔钜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要求整改的小区道路,经现场查验,属小区机动车道和消防通道,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公共走道,在该道路贴上高级地砖,将不符合其设计用途,反而会妨碍其正常使用”-----孔钜的上述认定,证据何在?

  而合同中已经有约定的标准,比如单元门:可视对讲防盗门;分户门:高级防火防撬分户(子母)门等,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仲裁员孔钜却回避裁判,睁眼说瞎话,强词夺理说什么“无具体约定”,“客观上也无法进行密封”,并且无中生有出合同中没有的概念-----“入户门”!说什么“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专属的建筑物部分的入户门安装了符合合同约定的防盗门”-----“入户门”等同于“分户门”吗?那在合同中约定“分户门”干什么?-------枉法仲裁的孔钜如此说法,证据何在?当事人樊涛不服,才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如此枉法的“仲裁裁决”,而主审本案的法官杨宁,一句“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经过了现场查验”,就得出“故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裁决无证据的情形”的结论!难道经过了法官审理,就不存在法官枉法吗?申请人樊涛所主张的仲裁裁决无证据且存在伪造证据的指控有凭有据,你为什么视而不见?为什么不进行评论和认定?

  “而对于仲裁裁决书引用法条错误的问题,经审查,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部分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第8.2.8条、第8.3.7条规范内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条文说明,该规范也非法律规范,不属于引用法条错误。”------上述说法更是明目张胆地为孔钜所谓的仲裁庭枉法张目开脱,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

  昆仲裁(2008)31号裁决书说:“申请人请求中要求被申请人整改的厨房地漏和排烟管道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第8.2.8条、第8.3.7条明确规定,“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油烟机的排气方式之一可以是“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故诉争房屋未设置地漏及无排放厨房油烟的管道井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也未违反国家规范”。

  经网上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是由建设部于2006年3月1日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68-2005。“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条文全文引用如下: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到,根本就没有什么:“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的内容,由孔钜任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的所谓裁决,已经不是中院认为的“引用法条错误的问题”,而是故意歪曲、篡改法条的问题,是在故意违背法律的枉法行为!而枉法判决的中院民一庭法官杨宁却说是“该规范也非法律规范,不属于引用法条错误”——国家的强制规范不属于法律规范?国家标准可以任意篡改歪曲?在“大嘴巴”的杨宁看来,只有他说的话才是“法律规范”,因为他是现实中最具体的“法官”,国家的法律条文在其手上完全沦落为可以任由其篡改歪曲的一纸空文!司法腐败如此,真是骇人听闻!

  三、开发商的诉讼代理人邓元江律师隐瞒其陈姓工作人员安排当事人向中国农业银行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事实,否认收到“银行凭证”,由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律师做伪证!而枉法的中院审判人员却说:“申请人虽向仲裁庭提交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欲证明其已经交纳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但不能证明该交款单已交给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持有,且该份证据不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故不存在被申请人主张的隐瞒以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而所谓仲裁裁决:“不提交该交费凭证,被申请人是不能为申请人办理到房屋产权证的,故房屋产权证至今未办理的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开发商要求陈姓工作人员安排当事人向中国农业银行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在收到交费凭证之后,才由陈姓工作人员最后办理了“补(退)款”手续,该“补(退)款”手续的证据已向法院提交,已经证明“该交款单已交给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持有”,但审判法官视而不见,居然认为“且该份证据不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故不存在被申请人主张的隐瞒以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仲裁以开发商否认没有收到交款凭证为由,已经非法取消了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这还“不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四、杨宁的枉法判决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是有枉法裁决的行为,其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仲裁裁决是在综合各方证据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评判,故其主张不成立”------不是没有证据,而是你不愿面对证据、否认证据!枉法的昆仲裁(2008)31号裁决书、樊涛的申请撤销的诉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补(退)款”通知书,那一项不是证据证明仲裁员孔钜故意“综合”错误,从而作出枉法的评判?如今你的评判更是枉法、无耻、荒唐到了极点!控告人要严正告诉你:你可以操纵司法黑暗一时,但决不可能黑暗一世!

  综上所述,昆明中院民一庭司法工作人员杨宁在审判“申请人樊涛与被申请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8)3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利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2008)昆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终审裁定书”!,让法律和公平、正义蒙羞!恳请上级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决不能让如此“法官”横行霸道,追究其枉法裁判的罪行!

  为此,控告人樊涛向中院纪检委、监察室、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告诉:

  一、申请要求中院再审、申请要求检察院依法进行抗诉;

  二、依法追究本案主审法官杨宁的枉法裁判罪行,启动公诉程序,清除司法队伍中的犯罪分子,纯洁人民司法,守住公平正义的法律底线。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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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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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08-06-30 02:47:42
法官视假、造假、护假,千万个周老虎事件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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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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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08-06-30 03:43:33
一只在前台表演的价值两万元的“周老虎”倒下了,而那些潜伏在后台觊觎价值亿万元国家动物保护基金的“真老虎”们依然逍遥法外,几乎毫发未损。

整个事件得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造假”的结论。请各位解释什么叫“参与”?参与制做“伪照”与参与整个“伪局”是一码事吗?哪个社会危害大?恐怕连孩子都懂吧?

周老虎事件作为“伪局”持续快9个月了,如果没有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整个活动中以自己的私利为目的做“伪局”推波助澜,一个农民非偷、非抢、非盗,搞个假照片,骗了2万元奖励,有必要被逮捕吗?最多行政拘留几天,罚点款,退回奖励的2万元即可。

这如同照片本身是否“造假”利用照片“做局”内涵完全不同,社会影响也不同,这与照片内容是否是实体虎照片本身是否为真毫无关系的道理一模一样。

这一次恐怕又是在围绕照片本身是否造假展开,避重就轻。“照片造假”骗财与“利用伪照”牟利谁轻谁重?

网民们真的胜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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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08-06-30 04:25:29
【回复 1楼 草根王子 】:
  周正龙被捕,为什么我们没有胜利感?

  文:草根王子

  有一场胜利我们期待已久,可是真的当真相大白于天下时,我们的内心却十分沉重,没有丝毫的快感!

  08年6月29日,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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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tttttttttttttttt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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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2008-06-30 05:20:58
写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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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男女www.811m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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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008-06-30 05:46:33
一个农民.一张照片.一点小事.???????????.?????????.动用了这么多的官员,不值,真的看出官员们没事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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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2008-06-30 06:24:49
同感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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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友.虚怀若谷,友朋达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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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2008-06-30 06:59:45
迟到的胜利,和失败没什么两样。。。

迟到的胜利,和失败没什么两样。。。

迟到的胜利,和失败没什么两样。。。

迟到的胜利,和失败没什么两样。。。

迟到的胜利,和失败没什么两样。。。

迟到的胜利,和失败没什么两样。。。

迟到的胜利,和失败没什么两样。。。

迟到的胜利,和失败没什么两样。。。


这么简单的结果干嘛就不能早出来几个月呢。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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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视西方围堵社会主义祖国的伪民主丑恶面目。爱自由更爱祖国,网上娱乐---俺都去“自由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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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2008-06-30 07:35:5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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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2008-06-30 08:11:54
农民周正龙的被捕与贵族朱巨龙等的撤职难道就表明了政府还行吗?
依照楼主的想法,华南虎事件的带头大哥农民周正龙真是个天才!不仅精通photoshop,还颇具政治潜力,居然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捭阖纵横,张牙武爪,强奸民意,指鹿为马!
有此可见:
农民周正龙真不是一个简单的农民周正龙!
贵族朱巨龙等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贵族朱巨龙等!
华南虎事件从始至终的所弥漫的诡异性,就凭农民周正龙那点能量,可能吗?
1300000000人一眼就看出了照片是假,唯独少数一部份人装聋作哑,墨不作声!贵族政府机关如此,审判唐宇案件的中国法律也好像是中了邪似的,精明的法官钔在虎赵面前,几近弱智,失去了判断力;那个在2008年5月9日成功平息地震谣言的贵族州政府网站社论也不见说些什么。可怜的在地震中失去性命的众生,也带着虎照是真的地喜讯升到了天国!

18楼 2008-06-30 08:16:11
【大义灭亲】父亲判处儿子“死刑”.
http://bbs3.news.163.com/bbs/photo/83308635.html
【性感】奥运啦啦队女孩的封闭训练 06-28 08:01 3197/20
http://bbs3.news.163.com/bbs/photo/84430794.html
【实拍】天津最无耻的交警,警号192418

http://bbs3.news.163.com/bbs/photo/84264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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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2008-06-30 08:26:00
诚信危机!无诚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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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2008-06-30 08:50:06
写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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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问我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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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2008-06-30 08: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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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噢…我们是风 我们是电 我们是桔红色的火焰我们是钢 我们是铁 我们是永不倒的泰山我们是风 我们是电 我们是桔红色的火焰我们是钢 我们是铁 我们是永不倒的泰山 攻攻象风雷电闪 守守就稳如泰山攻攻象风雷电闪 守守就稳如泰山让那火火的足球 永远属于咱鲁能
23楼 2008-06-30 08:57:42
因为根本没有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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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2008-06-30 09:06:21
慰问1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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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2008-06-30 09:08:34
从这件事中,至少我们看到了失望!真正该处理的人没有处理,周正龙只不过是替身,却变成了犯罪的主角,这种颠倒是非的做法会让整个社会失信!虽然这是件小事,但没有能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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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2008-06-30 09:10:54
撤职成了严厉处分?晕,应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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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稱雄,揮劍自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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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2008-06-30 09:16:29
农民周正龙真不是一个简单的农民周正龙!
贵族朱巨龙等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贵族朱巨龙等!
华南虎事件从始至终的所弥漫的诡异性,就凭农民周正龙那点能量,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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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办奥运会的口号是:科技奥运 人文奥运绿色奥运;2008北京奥运会主题口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OneWorldOne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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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2008-06-30 09:26:54
路过,看看,一个农民能有这么大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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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本住江南,家中有屋又有田,生活乐无边。自从有了OICQ,它占我时间夺我钱,逼我卖楼又卖田,流落在街边……可我还是想聊天!!(我的博客:http://poppq.blog.163.com)imghttp://img.bbs.163.com/shishi/po/poppq/439bc81c072d379143a30c26d0a68c01.jpg/img
29楼 2008-06-30 09:29:22
最后胜利了吗?只有正龙大叔判刑了,真正的主谋呢?其它人只是警告或记过,随时都可以撤销,这算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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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2008-06-30 09:30:22
华南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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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火涅磐,化去了千年一叹; 冰雪凝华,沉淀了万载真诚。 冷眼观世,抑不住永恒理想; 热诚对人,方造就不灭激情
31楼 2008-06-30 09:31:59
我愤怒。不能饶了那些“专家”。
北师大刘立远专家丢尽了北师大的人。一个研究动物针灸的副教授,也敢堂而皇之的作证大型猫科动物。应该开除。披着专家外衣,干着欺世盗名的勾当还不算,此次周老虎事件中为虎作伥,和一批陕西所谓专家受控于某权利集团,企图诈骗国家生物保护专项资金。对这种险恶用心绝对不能善罢甘休。专家头衔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护身符。他们从来没有说过“可能”“也许”之类的学术商榷用语。而是“拿脑袋担保”,信誓旦旦的用专家名号,企图强奸民意。这样的专家,要是此次放过他,那还有什么专业精神可言?中国学术界的不严谨作风已非一日。不能让这些不学无术之徒攫取不义之财和象牙桂冠。他们是在打赌。此次事件中根本没有一点学术研究态度。而是赤裸裸摇旗呐喊。怎么能得到原谅?周正龙以及有关官员得到了一些惩罚。然而,这些为虎作伥的专家怎能让他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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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2008-06-30 09:34:21
如果不是中央领导与网友直接对话,陕西方面意识到中央对网络呼声的重视,正龙拍虎这出戏的闭幕还早呢!
你信不信?
34楼 2008-06-30 09:36:44
汗············
36楼 2008-06-30 09:54:35
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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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2008-06-30 10:14:02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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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点儿乐子…………
39楼 2008-06-30 10:29:59
法律必须是惩罚真正的罪犯:谁指使他做的?谁PS的照片?幕后的导演是谁?利益链条的状况如何?如果想真正打假,这样的造假事件必须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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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2008-06-30 10:32:02
一只在前台表演的价值两万元的“周老虎”倒下了,而那些潜伏在后台觊觎价值亿万元国家动物保护基金的“真老虎”们依然逍遥法外,几乎毫发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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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伱Dě性格o挑战我的脾气
42楼 2008-06-30 10:32:27
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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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2008-06-30 10:33:17
当今社会造假的太多,我们已经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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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2008-06-30 10:33:33
【回复 31楼 tolman_wu 】:
我愤怒。不能饶了那些“专家”。
北师大刘立远专家丢尽了北师大的人。一个研究动物针灸的副教授,也敢堂而皇之的作证大型猫科动物。应该开除。披着专家外衣,干着欺世盗名的勾当还不算,此次周老虎事件中为虎作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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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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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2008-06-30 10:35:23
制度原因造成现在的所谓专家造假骗资金!

就去好看免费电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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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2008-06-30 10:36:19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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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斤生姜半斤枣,二两白盐三两草,丁香沉香各半两,四两茄香一处捣。煎也好,煮也好,修合此药胜如宝。每日清晨饮一杯,一世容颜长不老。”
47楼 2008-06-30 10:49:57


官员为了名利,腐败至极!!

“周”只是替罪羊而已!他还要坐牢,可人家当官的只是罢免官职,毫发无伤!!

真的是制度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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