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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鬼鬼郎君

  案由: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公民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在取出1000元人民币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广州市中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直以来,司法界、媒体和广大公民的讨论热点是:不管把许霆归于盗窃罪或者归于不当得利,总之,许霆有罪;焦点则在于,17.5万元是否属于数额巨大,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恶劣,法院判其无期徒刑是否属于量刑过重。

  鬼鬼郎君则认为,在这个案例中,许霆既不属于盗窃罪,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当然更加谈不上情节严重了。而法院判其无期徒刑,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天大的笑话---如果法院拒不改判其无罪的话,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大冤案。

  理由如下:

  第一,许霆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己为储户设定的ATM取款程序在商业银行设立的ATM机上公开取款,而不是撬开ATM机或者用其他的非法手段入侵银行系统非法获得钱款,所以,这里根本就谈不上法院所说的秘密手段。

  第二,许霆是使用自己合法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凭自己在银行系统预设的密码支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款项,既不是用盗取、抢劫或者拾获的别人的银行卡去故意占有别人帐户里的钱款,也不是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的假银行卡去支取别人或者银行公共帐户上的钱款,所以不是法院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

至于谁往许霆的帐户里打入了17.5万元巨款,是许霆自己的银行帐户忽然意外中了巨奖,还是有人故意匿名故意赠与,还是银行自己的系统出了故障,许霆自然不愿去追究,在法律上以及他与银行签署的帐户协议上,也未规定他有义务去追究帐户钱款的来源。----哪一天如果鬼鬼郎君的帐户上忽然多了17.5万元,鬼鬼郎君自然也是如数笑纳,照用不误,根本不会去考虑是否需要“潜逃一年”的。

  第三,许霆之所以能够取得17.5万元的意外款项,过错明显是银行方面的ATM机造成的,更何况制造ATM机的厂家已经赔付了银行的损失。而对许霆来说,只是个中奖般的意外之喜罢了。

  所以,鉴于此,鬼鬼郎君认为,在许霆这个事件中,不仅不属于违法或者犯罪,就连道德上的非议都不应该存在---毕竟它与拾遗不还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在这个社会,我们或者可以做到不去非礼别人,但是恐怕难以对主动投怀送抱的美女做到坐怀不乱吧。

  社会主义法律是讲道理和明辨是非的,司法的判决应该是法官在事实、证据、以及个人的逻辑和道德观念等要素下结合法律条文来考量案件对社会公正的推进程度,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司法的应用要避免传统的思维模式,才不至于闯入先入为主的概念性误区。

  我们期望国家相关部门积极重视“许霆事件”,组织法学教授认真研究“许霆事件”,还无辜受冤的许霆公民以清白。许霆并可要求原告银行赔偿其名誉损失。

  鬼鬼郎君200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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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算多余的话:

  公民许霆当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惊喜,倒真的应了那句老话:却之不恭,受之有愧。而银行既然已经找到了真正的罪魁祸首ATM机,并且及时从它的制造商哪里获得了足额的赔偿,却转身又把无辜的小许推上了法庭,实在是既不理智又不厚道。

  打个比方吧,一个女人不能自己钻错了爷们儿的被窝却反咬一口说爷们儿不规矩,出现了后果肯定要自己去勇敢承担!

  同样的道理,许霆拿自己的银行卡用合法的取款程序支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钱款,难道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吗?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法律上是凭什么就认为那许霆帐户里的17.5万就是银行的?是仅仅凭那个“发现取一次款帐户里只扣除一元钱”的说法吗?

  话再说回来,人家许霆如果觉得过意不去,愿意退回一些给你银行,你银行应该感到幸运;人家许霆如果不愿意退回那钱,你也只能到一边去自己多加检讨。所以,不难看出,在许霆事件中,真正需要进行认真反思的恰恰是那家告错了对象的银行和广东那家糊里糊涂的法院。

  作为处在许霆事件中风口浪尖的银行来说,他最应该起诉的是给他供应ATM机的制造商,原因如下:

  1,给银行造成了事实损失而且以后还有可能会继续造成损失。

  2,由于银行使用了他们提供的质量有问题的ATM机才造成了此次事件,并且因此使得公众对这家银行充满了不信任。

  3,由于此次事件使得银行失去了判断是非的能力,以至于在获得了ATM机厂家的赔偿之后还异想天开地起了和许霆一样的贪心,妄想获得再一次的赔偿,并且为此变成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和笑料。

  而审判这个案子的法院则要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小心谨慎一点,不要一门心思地向着银行,不要以为有钱人说的话总是对的---要明白,这一次不大不小的错误,却是个大大的司法笑话。

  鬼鬼郎君2008/01/08
  本贴于 2008-01-08 08:39:28 被【鬼鬼郎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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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灵珠常奋笔 心开天籁不吹箫

恭喜!本帖被黑脸儿兄@-0VZf 推荐。

2楼 2008-01-06 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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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习惯国家的特色~在特色中求生存~求发展~
3楼 2008-01-06 12:08:27
许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广州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上太让人不可思议了。
5楼 2008-01-06 12:36:14
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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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08-01-06 12:38:34
我覺得的確存在很多法律漏洞,許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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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 Lah l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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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08-01-06 15:09:28
【回复1楼 鬼鬼郎君 】:社会主义法律是讲道理和明辨是非的,司法的判决应该是法官在事实、证据、以及个人的逻辑和道德观念等要素下结合法律条文来考量案件对社会公正的推进程度,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司法的应用要避免传统的思维模式,才不至于闯入先入为主的概念性误区。希望许霆案成为中国司法进一步走向成熟和理性的转折点!本帖置顶讨论,感谢鬼鬼郎君为时坛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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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时常提醒自己:不要以为自己的活法比别人高明。 我也常常告诫他人:别以为别人的活法比不上自己。 依据: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活法。 结论:平淡而自然地活下去。 QQ:125698428 E-mail:heilianxiong@163.com
  本贴于 2008-01-07 22:56:24 被【黑脸儿兄】修改
8楼 2008-01-06 15:49:14
现在的这个社会已经乱了套了,就拿现在的ATM机来说吧,前段时间有个新闻就说了这件事情,在ATM机上取到了假币银行概不负责。我想请问下那些银行使用ATM机的时候,有公民取到了假币的话,那是不是就算他倒霉呢?又或者你们银行有内部人员在外购买了假币在放入银行的ATM机上面,假币换真币。如果说ATM机连假币都分辨不了的话,那还有什么用呢?那还不如雇佣我吧,我连真假还是分的清的。那么多贪官贪了上百千万的都有,也没见几个被判了无期的呀,这个才17万,在说也不是故意的呀,还不是ATM机上存在的故障问题。
9楼 2008-01-06 15:59:04
许犯法的话,银行也应该算个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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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08-01-06 16:16:55
假设有一个大款,钱多得不把百八十万放在眼里。有一次去银行取款二十万,营业员给了他四十万,他没算,拿了钱便走。没走多远警察追上来了,说他盗窃,抓起来判了个无期徒刑。

这大款是不是有点冤呢?
11楼 2008-01-06 16:35:42
该!
不该!
该!
...
努力争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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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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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2008-01-06 16:50:45
我支持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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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一半是倒霉 另一半是处理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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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008-01-06 17:06:24
楼主说的很不错,现在法律有问题,真不知道那些猪头法官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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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转转
14楼 2008-01-06 17:27:04
法律的公正何在?!
16楼 2008-01-06 18:20:54
明显是ATM出问题的嘛。。许又不是有意的。。再说这样也判这么重。那些贪官都应该个个枪毙`````````
17楼 2008-01-06 19:01:17
如果我去取钱突然来这多钱~我肯定拿~天下掉馅饼~不拿白不拿~
这小许也可怜~拿了天上掉的馅饼还被别人说是偷的~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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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囿誃魈魂,&.!. / .,僦囿誃傷魜˙,、
18楼 2008-01-06 19:05:32
不得不喊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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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告诉我你的名字
19楼 2008-01-06 19:23:51
法律上的漏洞给不少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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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aidu.com
20楼 2008-01-06 19:27:35
如果许霆的事件许霆被判无期的话,那么以同样的性质,中国又有多少下马的官员要死多少回了。一个17.5万就会判无期,那多少落马的官员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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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2008-01-06 19:36:54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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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2008-01-06 20:37:32
要习惯国家的特色~在特色中求生存~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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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就是快乐 www.qqzjz.com
23楼 2008-01-06 21:01:31
高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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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2008-01-06 21:27:37
wode这种专家呵呵呵 算了,少一个好一个。他生活在金字塔的顶端,怎么可能感受到底层老百姓生活的艰难啊。只能做梦说胡话哦。再说这种人,,,,,
2007年初英国《金融时报》刊文称中国腐败官员、无良学者和行贿商人组成贪腐“铁三角”罔顾国家和人民利益,确实如此,看来国外媒体是比国内看问题深刻,不过对于老百姓来说,又能怎么样,现在的叫兽,基本都是被利益集团豢养的家犬,主人让怎么叫,就怎么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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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2008-01-06 21:32:09
我的博客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
我支持楼主的观点。 不当得利17万,获无期。那么成千上亿的贪官,没有几个判的哦,,,,
真的这样量刑的尺度,那么兵工产要加班加点啦,,,,
26楼 2008-01-06 21:32:15
不就是10几年吗??回来把当年搞他人的几个都杀了。。。嘎嘎。。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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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2008-01-06 22:12:18
该判那个狗官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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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的公仆与欧美的老板是同志加兄弟的关系--2007年外贸占GDP的份额已经超过70%!
30楼 2008-01-06 22:55:56
保护主义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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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跟我狂~容易死亡~!别跟我装~容易受伤~! 群殴你没人~单挑你不行~! 我轻则把你打成张海迪~重则把你捶成木乃伊~ 给你点面子~把你打的生活不能自理~~~!
31楼 2008-01-06 23:01:00
请楼主注意:法律不是人民的,而是那些官僚资本家的。
32楼 2008-01-06 23:18:17
太不合理啦!
33楼 2008-01-06 23:39:21
老人常说:天上不会掉馅饼的,你娃不听,这次挨大了吧!
各位以后使用ATM存取钱时一定要注意了,存钱时显示存入的数目一定不能比你存入的实际数目多,取钱时显示扣取的数目一定不能比你实际取的数目少,不然后果也不用我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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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逸觉远,踯躅雨行
34楼 2008-01-06 23:40:00
中国的法律:穷人的枷锁,富人的游戏,政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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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2008-01-06 23:42:16
许霆之所以能够取得17.5万元的意外款项,过错明显是银行方面的ATM机造成的,更何况制造ATM机的厂家已经赔付了银行的损失。而对许霆来说,只是个中奖般的意外之喜罢了。
吗的看来以后要不要银行系统也没什么用了
要是哪个慈善家随便给我帐上打了点钱,我自己取还犯法那我不冤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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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神降临之前是黑暗的夜色
36楼 2008-01-07 00:19:55
现在的这个社会已经乱了套了,就拿现在的ATM机来说吧,前段时间有个新闻就说了这件事情,在ATM机上取到了假币银行概不负责。我想请问下那些银行使用ATM机的时候,有公民取到了假币的话,那是不是就算他倒霉呢?又或者你们银行有内部人员在外购买了假币在放入银行的ATM机上面,假币换真币。如果说ATM机连假币都分辨不了的话,那还有什么用呢?那还不如雇佣我吧,我连真假还是分的清的。那么多贪官贪了上百千万的都有,也没见几个被判了无期的呀,这个才17万,在说也不是故意的呀,还不是ATM机上存在的故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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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累了可以休息,倘若心累了能休息吗?
37楼 2008-01-07 00:47:23
在监狱的门口处,有条黄色的警戒线,狱警要想祸害哪个犯人就把他带到警戒线前,把一物件放到线外,叫犯人去取,犯人不去,就是不服管教,要挨打关进小号,要是犯人走过黄线,就是越狱,可能活不成的.提款机不好用是银行的毛病,银行是犯罪的诱因,就像那个狱警.它是有意祸害人的
39楼 2008-01-07 04:31:06
中国不仅止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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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2008-01-07 07:54:54
现在的这个社会已经乱了套了,就拿现在的ATM机来说吧,前段时间有个新闻就说了这件事情,在ATM机上取到了假币银行概不负责。我想请问下那些银行使用ATM机的时候,有公民取到了假币的话,那是不是就算他倒霉呢?又或者你们银行有内部人员在外购买了假币在放入银行的ATM机上面,假币换真币。如果说ATM机连假币都分辨不了的话,那还有什么用呢?那还不如雇佣我吧,我连真假还是分的清的。那么多贪官贪了上百千万的都有,也没见几个被判了无期的呀,这个才17万,在说也不是故意的呀,还不是ATM机上存在的故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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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2008-01-07 08:20:58
如果许霆的事件许霆被判无期的话,那么以同样的性质,中国又有多少下马的官员要死多少回了。一个17.5万就会判无期,那多少落马的官员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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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2008-01-07 08:22:11
如果到银行取钱发现少了,银行根本不会承认的.霸王
43楼 2008-01-07 08:23:25
由许霆一案可以看出
法律是不平等的
44楼 2008-01-07 08:25:15
本人的观点:对于这起案件,我们应该使用发散思维。下面是我得到的一些观点

  1.在本案中,认定为“非法”过于草率,我认为本案适用合同法,而不是刑法,因为这完全是基于银行服务的合同行为。我可以把过多的钱作为银行的促销手段。因为银行也是以赢利为目的。本人认为许霆行为只是有失诚信而已,即使构成犯罪也是轻度犯罪,显然法官定罪量刑都有问题。法官是糊涂的,许霆是冤枉的。

  2.对于本案,银行不仅有责任,可以说是责任过于许霆。在本案中,许霆是被害者,银行的罪行是诱使被害人犯罪。银行主要当事人应该受到法律惩罚。

  3.如果绝大部分人对法律或者利用法律得到的判决都无法认同,那么这个法律或者法律判决就没有市场,应该被否定。

  4.对于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建议不要使用“一庭判决”这样落伍的形式,可以采用多庭会审的形式,或者通过网络,听听人民群众的声音,这样才是正义的,因为群众代表着正义。

对于取款过程要注意到是一个“交易”过程,是双方行为。

  评论人:法律学员:陈敬辉

  以下法条可以支持我的观点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5楼 2008-01-07 08:41:31
我今天在农行取了张假抄而且很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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