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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谣言被拘想到的

1楼 2007-06-09 0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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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谣言被拘想到的

引:

新华网南京6月6日电 无锡市居民丁某采用发手机短信形式,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的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6日被无锡警方查获,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无锡市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手机短信散布谣言,称“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引起一些市民恐慌。警方立即组织警力调查

  走访,很快查明散布此谣言的是家住无锡沁园新村的丁某。据丁某交代,自5月31日晚起陆续向130余人散布了上述内容的手机短信,并导致了更大范围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手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无锡警方依法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

也许笔者轻狂年少,还没有那样的阅历见过这样的事件,而今天在这样资讯发达的时代,有幸遇到了。

能遇到这样的新闻,当然得归功于遇到了百年难遇的江南鱼米之乡变成了江南臭水之乡,在深受几天不能洗澡继而强忍着用有异味的自来水洗澡的时候,遇到了大概跟我一样遭遇臭水的市民被拘事件。

按照上面官方新闻的解释,这个同城的居民丁某应该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散布谣言”“警情或以其他手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而“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据丁某交代,自5月31日晚起陆续向130余人散布了上述内容的手机短信,并导致了更大范围扩散。

什么是谣言?这个丁某传播的是否是谣言?谣言的定义:


引连接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638194.html?fr=qrl3
谣言是对传播中的不实之事的一种最常用的称呼,显然,以"不实"来定义谣言涉及事件就显得不准确了。那么,该是什么呢?国外有学者用了"未经证实"这个修饰语。

1951年,美国学者彼德逊(Peterson W.)和盖斯特(Gist N.)在《谣言与舆论》(《Rumor and Public Opinion》)一文中给出了一个谣言的定义:谣言是一种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应该指出的是,谣言并不总是私下传播的,相当一些谣言也是公开传播的,而且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比如新闻媒介并未搞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造成失实报道,比如某种政治力量、经济力量主动设计的谣言并鼓励传播。因此,应该将上面的定义中的"私下"去掉。修改后的定义可以是:
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

通过上文对于谣言的解释,我们可以确定丁某发的短信可以属于谣言。

因为无锡官方已经明确该地区的水可以食用,引《无锡自来水烧开可喝了  市委书记市长以及专家昨带头饮用》[url]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free&idArticle=925793&flag=1[/url]

既然可以喝了,那是否就说明丁某短信所言就是谣言了呢?
我们再次细致看一下短信为: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
因为新闻引言不详,自然我们只能看到这么多文字,不过这些被新闻引出的文字自然是短信的关键信息了,或者说丁某被拘的主要理由,从这关键信息看,我们已经可以得出结论:水不能喝!

“水不能喝”和官方的申明“水可以食用”正好相互矛盾了。

那“水不能喝”和事实上水能喝,(注意是事实上,而非官方或者任何一方的说辞)是否矛盾呢??????

在这个追问下,我们先得来确定一下,什么是能喝,或者说什么是可以食用。
我们暂时无法去洞察丁某发短信的动机,所以我们先自己问问自己对于什么是可以食用的理解。
可以食用:字面意思是可以当作食物来吃。
我们为什么要吃食物,获得生命的能量。当然为了获取能量的同时,还有一个所谓的口感问题,具体的说就是愉快的食用,还是不愉快的食用。

当然能吃的愉快自然是我们对于食物食用的追求,而难受着食用也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因为每个人对于食物口感是不一样的,最浅显的例子就是我们有些人吃辣,而有些人不喜欢吃辣,可是当饿你三天只有辣的食物给你吃,你就不得不吃了。

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可吃的食物,用来获取生命的能量,而非药物,因为药物一般是用来修补生命机能的。

那么我们这里谈的水是食物还是药物呢?这是一个滑稽的追问,个人理解是食物了,当然还有更加深刻的,水是我们的生命之源。

所以对于这个水可以食用,也许未必会对我们身体提供什么能量,但是肯定不应该给我们身体带来伤害。

“致癌物超标”,应该就是从对身体的危害角度说的,当然这个危害还有直接或者间接,表述明确一些,就是是马上受危害还是危害具有潜伏期。按照这个“致癌物超标”的理解,应该属于具有潜伏期的危害,个人幼稚的理解是,不会说喝下了这个水不出几天就会身体哪个部位长出一个肿瘤,而是若干年之后,比如几十年之后,会长出肿瘤,或者说,喝了这个水长出肿瘤的可能性比较大。

既然是潜伏期,那就不是立杆见影的危害,当然是潜伏期就带有“预见性”结论在里面,比如,我们是一定会死的,这个就是预见性结论,并且符合事实论断,所以不是谣言。那么丁某的短信能否具有这样的“预见性”呢???

我们从新闻材料中无法找到证据,就是找到了,我们想这样的科学论断也不是一句两句话的短信可以讲清的,用短信写文章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所以从事实上讲,短信到底还是个谣言。

制止谣言的最好办法就是让真实站出来说话。

在这个事件中,结局却是采用“封口”压制,正所谓“防民之口胜于防川”,体现出了国家这个暴力机关的原始作用力。

换位思考。

既然丁某的短信是不符合事实的,那官方的发言是否又符合事实呢???

我想,广大群众关注的主要是这一点,甚至内心希望官方的解释是符合事实的,因为我们真的很想喝干净的水,口感不错的水。我们在这样想的时候,自然已经有一种前提思维,那就是官方的话未必可信。

而正是这一点导致我们这些想生活,或者说活下来,直接的说不就是想死的群众能够让接受谣言的前提心理。

其实从《无锡自来水烧开可喝了  市委书记市长以及专家昨带头饮用》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free&idArticle=925793&flag=1

这个帖子中间,我们似乎已经可以看出来政府在努力使百姓相信水可以食用了,甚至“为了让大家看得更清楚,杨书记要求将白瓷杯换成玻璃杯,带头畅饮。”

书记都喝了?难道你们还不信吗?
这个也许就是这个新闻的心理目的,可是笔者在这里倒是也想小人一下的:

1、这杯水是否真是跟我们百姓家里一样的水烧开的???影片有没有剪辑掉什么呢??从厨房到会议室中间这段路程中,水有没有被换过呢???
2、倘使的确跟我们百姓家里水管的水是一样的,那喝这一杯水是没问题,可是一直喝这样的水是否也没问题呢???领导在镜头前是这样喝了,那离开了镜头喝的水跟我们一样吗??

对于1的小人心理,其实很容易解决,哪个百姓家不信的,领导就去那家家里当着面喝一次就行了。

对于2的小人心理,似乎有点难以解决。是人吧,都有个隐私权,领导总不能24小时在百姓的眼中生活吧。推理,既然领导有隐私权,那我们百姓自然也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url] http://baike.baidu.com/view/49906.htm

在这时候我们再对丁某的短信追问一下,这个公民的短信是否属于公民的隐私范畴呢???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
http://baike.baidu.com/view/49906.htm [/url]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确定,这个丁某的这个短信不属于隐私权范畴。

当然我们再回到隐私权的思维得出层面,文章不是从这个丁某身上得出的,而是领导身上得出的。

人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自然领导的隐私权也应该保护的。那领导在离开镜头之后喝的什么水就是隐私了???或者说领导回去之后喝的什么水就是隐私了??

我们再次回顾一下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


注意这里是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叫做隐私,而现在领导做的事情是要告诉我们百姓,这个水是可以放心食用的。


所以问题就是,领导或者官方想打破这个隐私的内涵,但是却只有揭开了这个隐私面纱的一角,具体的说就是只是揭开了事实面纱的一角。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发现,其实是领导或者官方的隐私权该如何把握的问题。

个人看法,有隐私就会有怀疑,而作为领导、作为官方,为了执行有效的民主人性化管理,在这样的年代就是要得到群众百姓的信任,当然直接动用武力的战争年月也是可以直接镇压的的,但是得到的惧怕,而非信任,而得到更大的回报可能就是暴动了。


领导一般享有优于一般公民生活特权,而这个特权正是群众赋予的,所以既然领导能够得到优于一般公民生活,那就应该出让一定的隐私权。况且在这个具体的事件中,是领导自己想出让,却出让的不够彻底。

在这里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领导想出让这个隐私呢?因为能做好领导的工作,或者说顺利的做好领导的工作。
那又为什么出让的不彻底呢?
一者领导虽然得到了领导待遇,但是还想获得一定的群众的普通隐私权利,但是这个权力在领导决定成为领导的时候已经决定放弃了,自然偶尔的怀念一下也是可以的吗,如果能够再要回来那就更好了…可是给予领导权力的百姓是不干的。
二者,彻底出让了是否就能够顺利的管理人民了呢?对于这样的怀疑我们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既然出让了就很难再遮掩回来,而此时的管理工作就更加难做了。
第三,那就是领导代表的官方所言的“事实”(就是这里我们暂时称为隐私的东西)是否真的符合事实呢???

至此,我们发现又回到了最初的讨论,那就是在谣言上,丁某说的的确是谣言,而官方做出的解释又是否是谣言呢??因为官方无法解释出这个水是否具有潜伏的危险性,而找来所为的一两个专家,在中国现在这样大环境下是无法让百姓信服的。


因为按照谣言的定义来说,谣言并不会因为量的多少来决定其性质的。

所以,我们发现,用传播谣言来定丁某的罪似乎说服力不强。

如果是传播的,那谣言来自哪里?丁某是否是谣言的制造者?


其实这个追问是应该的,因为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在所谓的犯罪性质上应该不一样的,而这里的丁某已经确定不是谣言的制造者,而就此,笔者认为,如果公安能够找到那个谣言的制造者就更加具有典型意义了,只是抓了一个传播者似乎工作未完成。

丁某为何要传播这些谣言?如果是对自己身边的亲人友人善意的提醒是否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这个就是传播谣言的动机问题。对于丁某的动机我们凭借现有的材料实在无法去考证,但是这个问题后面的如果一说,似乎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且带有善意的因素。当然也有可能是恶意的动机,既然是恶意那受到处罚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发现通过以上问题的分析似乎不能就此确定丁某应该受到处罚,我们再来看这个谣言的效果分析,因为判案依据中有“扰乱公共秩序”这个要素,当然前面还有一个词语是“故意”。

因为这个“故意”属于动机因素,我们从现有材料无法得出丁某的动机,但是我们按照尝试也知道,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即无意犯罪)都是属于犯罪的行为,并不会因为无意而掩盖了犯罪的行为,例如还有防卫过当的一说。

因此,我们只能抽掉“故意”一词来探讨这个“扰乱公共秩序”效果。

在这个层面,我们再次把谣言放进来讨论,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丁某的“谣言”得到的效果是扰乱公共秩序,而官方的“谣言”得到的效果是维护了公共秩序。

最后,我们可以确定,决定丁某的犯罪是的根本原因是扰乱公共秩序,而传播谣言是其犯罪的方式。



(断断续续写了差不多一天的文字,实在太晚了草草收笔,乱就乱吧,改天来改!!欢迎广大网友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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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从相遇开始,回忆从离别开始……
2楼 2007-06-09 03:01:22
抢个沙发,等会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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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7-06-09 11:20:29
为什么我不能修改自己的帖子,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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